上市公司间接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形式上没有直接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收购。在间接收购中,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直接收购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市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此处的实际控制人就是间接收购中的收购人。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中,间接收购被广泛地使用。此外,间接收购往往被外国投资者所采用。外国投资者经常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支持的投资方向,整体或部分买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股东企业,将该企业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从而间接控股上市 公司。
(一)间接收购的特点
与直接收购相比,间接收购有以下特点:
1.收购人不是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东。
在直接收购中,收购人是直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使自己在目标公司中获得相对多数的股份,成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而在间接收购中,收购人本身并不是,也不打算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他往往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
2.收购人是通过控制目标公司的股东而行使控制权的。
和前面的特点相关,在直接收购中,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是直接行使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而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在间接收购中,收购完成后,间接收购人并不能直接在目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他只能通过目标公司的大股东来间接在目标公司中行使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
3.间接收购的收购过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间接收购过程中,上市公司本身的股东名单、股权结构等不发生变化,只是在上游公司中发生变化,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等上游公司往往不是上市公司,信息的透明度相对较差,所以间接收购活动本身往往比较隐蔽。
(二)间接收购的方式
收购人采用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与直接收购相比,间接收购的方式具有多样性,这些间接收购的方式在实践中往往操作比较灵活。
经常使用的方式有直接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向大股东增资扩股、出资与大股东成立合资公司、托管大股东股权。
1.直接收购大股东股权。
这是最常见的间接收购方式,也是表现最直接的方式。在这种收购方式中,收购人直接收购大股东的部分股权,实现对大股东的控制,从而间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在这种收购方式中,收购人需要有实际的现金流出,来支付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方转让股权所需要的资金。
2.向大股东增资扩股。
收购方为获取对手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对其增资扩股而成为其大股东,从而获得对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控制权,并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
向大股东增资扩股的方法能够避免收购人的实际现金流出,收购方所出资金的控制权仍掌握在自己控制的公司中。
3.出资与大股东成立合资公司。
收购方与上市公司母公司成立新的合资公司,并由其控股上市公司。
在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收购方处于控股地位,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在本质上,同大股东成立合资公司方式与增资大股东基本相同,可以认为是向大股东增资扩股的一种特殊方式。
4.托管大股东股权。
在以托管大股东股权进行的间接并购方式中,大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委托给收购人管理,委托收购人来行使大股东的股权,从而使收购人控制上市公司。
以前,以托管大股东股权进行的间接并购通常有其一定的原因,它其实是一种股权转让的准备状态。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在获得批复前往往采用托管方式,先引入重组方,是在有关各级管理机构批文下来前提前介入上市公司管理、整合以及其他实质性重组工作室的过渡阶段。
这种实质控制权提前转让的方式在战略并购时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现在,这一现象同样发生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上,实现了收购人的间接收购目的。
间接收购在实质上仍然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情形,我国相关收购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定。在进行间接收购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一)间接收购的权益披露
间接收购人虽然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1.进行初始披露。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时,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持股变动持续披露。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就要进行信息披露,具体的报告、公告程序如初始披露。
(二)持股达到30%的强制要约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三)申请豁免强制要约
在间接收购中,达到强制要约界限后,间接收购人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发出要约,进行要约收购;其二是申请豁免强制要约,获得豁免后进行收购。
具体的申请豁免程序的条件和程序适用协议收购中的申请豁免情形。
如果存在如下情形,那么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应当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申请豁免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如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收购人可继续进行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东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供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5.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6.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7.因持优先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在间接收购中,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拒不履行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中国证监会责令实际控制人改正,可以认定实际控制人通过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改正前,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出的提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二)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的配合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间接收购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
间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违反配合披露义务,拒不履行,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提出诉讼,间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间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
(三)上市公司的报告、公告义务
在间接收购中,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并未发生变化,但是实际控制权进行了转移。对此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如知悉相关情况的,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报告和公告,如果告而不报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应该主动履行法定的报告、公告义务的,如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其必须做出报告和公告。
上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拒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查处。
(四)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值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 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固有股东逐级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1.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2.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4.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5.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6.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7.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8.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9.国有控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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