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消息,12月1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针对创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会议明确,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这一税收新政策旨在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的部署,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用市场力量汇聚更多要素。
“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会议指出。
近年来,我国关于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小。如今年5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此外,针对社会关注的创投基金税负变化问题,今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一规定传递出以税收优惠促进创业创新的积极动向。
业内人士表示,创投基金和创投企业在企业直接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支持创投企业发展,对鼓励创业创新、保障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面对经济下行压力,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也给社会释放一个明确信号,通过降低税负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有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信心。
那么,此前创投企业合伙人是如何缴纳个税的呢?
根据2000年起实施的一份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8月31日新通过的个税缴纳标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适用最高35%税率。
不过,为了鼓励股权基金发展,多个地方政府近年来陆续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都是按照20%税率征收。如山西等多个省份曾出台政策,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率适用比例为20%。
目前,创投基金助力企业发展主要存在两种利润分配方式:一种是基金退出时形成的利润汇总;另一种是企业持续发展形成的周期性利润分配。而决定采用哪种分配方式,关键在于所投产业特性以及基金存续周期等。
此次新政的出炉,明确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理性,同时也保留创投机构年度所得核算这一路径,由此将给予创投机构更为明确的税收优惠预期,有助于其打开财务僵化局面,形成更丰富的投资资本。